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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06浏览次数:
强迫11岁少年吸毒、贩毒并殴其致死,为什么只判死缓?

命案,发生在2019年1月23日的上午。


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一出租屋内,少年安某甲被持续暴打几个小时,最终丧命。经法医鉴定,安某甲除了全身有大面积的淤青伤痕,还伴有急性海洛因中毒迹象。


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怎么会跟毒品扯上关系?7月6日,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披露了一起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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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将贩毒情况告知母亲

11岁少年被殴打致死


王某是一名吸毒人员,还涉嫌以贩养吸。他经常组织同伙龙某、王某湘、米某华等人,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一出租屋内吸毒。

与他们居住在一起的,还有两个孩子——被毒打致死的安某甲,和他的弟弟安某乙。而这两兄弟跟王某并没有血缘关系。

两兄弟的母亲吉某有严重的毒瘾。2018年6月,吉某为了货值100元的海洛因,将两个儿子安某甲(11岁)和安某乙(8岁)送给王某“收养”。

王某逼迫两个孩子去从事零包贩毒的营生,不听话就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为了更好地控制这两个孩子,王某等人甚至强迫他们吸食毒品。

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亲吉某后,与同伙在租住房内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2019年12月5日,吉某在其家人收到先行支付的5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


量刑畸轻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20年5月29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人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本应严惩,但考虑其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万元,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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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7日,攀枝花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王某等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为由判处王某死缓,量刑明显不当:


 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属于其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并非从宽处罚的必要性条件,而且本案的“赔偿”附加了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年后才支付全款等条件,并非真诚悔罪;


 被害人母亲吉某系吸毒人员,仅为收取货值100元的海洛因,就放弃法定抚养义务,将两名幼童交由毒贩控制、虐待,并对二被害人的伤痕长期不闻不问,由吉某作为谅解主体出具的谅解书,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王某“收养”两名儿童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是控制、胁迫两名儿童实施毒品犯罪,对于这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即使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也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另表明,被告人王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长期控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具有殴打、虐待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的行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020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院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综合帮扶

全面救助涉案未成年人


哥哥惨遭毒手,弟弟无家可归。

据悉,两兄弟的母亲吉某因贩卖毒品罪被移送至监狱服刑,父亲是吸毒人员且已失踪多年。

四川省检察院积极推动当地民政部门认定被害人安某乙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变更监护人为其外祖父,协调解决户籍、入学、生活补贴等问题,开展心理辅导,给予司法救助,并委托第三方对司法救助资金进行监管。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城市房屋租赁监管、重点人员管理、街面治安巡查等问题,攀枝花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整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